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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告诫书
3 天前   浏览:1107   作者:五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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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广大老年人及家属:

为严格落实《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156号)要求,规范我区居家上门服务、养老服务消费券申领核销全流程管理,坚决遏制虚构服务、套取骗取国家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民生资金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守底线

各机构必须坚持真实服务、据实核销、全程留痕、诚信经营,严禁以下行为:

虚构服务套补。未实际提供居家上门服务,伪造服务记录,空刷核销消费券套取补贴。

虚报冒领骗补。虚构、冒用老年人信息,隐瞒老年人失能等级变化、死亡、迁出等终止情形,或与评估机构串通虚评失能等级。

虚增交易骗补。虚假消费、私下返现等套取资金;先涨价后抵扣、变相提高服务价格;不按备案价格收费、捆绑非补贴项目收费。

内外勾结分赃。服务机构与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评估人员串通,违规核销,截留私分补贴资金。

其他违规行为。未按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伪造票据、公文、印章、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

二、违法违规责任

(一)行政责任

立即追回违规套取资金,暂停补贴资格、取消项目准入资格,纳入失信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对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准入;公职人员参与的,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刑事责任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村(社区)干部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服务、伪造材料骗取补贴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及家属主动提供、出借个人信息或配合他人违规套取、冒领补贴,涉嫌共同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机构串通套取补贴资金的,可能构成贪污罪,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经营要求

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如实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以补贴名义变相涨价或搭车收费。

服务过程应全程留痕,据实记录服务内容、服务时长和服务人员信息,规范签订服务协议,做到服务可追溯、核销可核查。

要依法依规通过“民政通”平台申领、核销电子消费券,不得将消费券用于补贴范围以外的消费,不得“先涨价后抵扣”。

四、自查整改与举报监督

各机构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整改,主动退还违规资金,并将自查整改报告报区民政局。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举报套取骗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行为线索。

举报渠道: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

监督举报电话:0476-8869507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本告诫书为刚性约束,各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拒不整改、顶风作案、情节恶劣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

                        2026年8月17日

来源:红山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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